時間:2022-11-04來源:南山區水務局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民生之基,水行政執法是保護良好生態水環境的保障。今年以來,南山區水務執法人員積極履職作為,依法依規嚴格執法,共開展排水、水保、涉河、防汛保安、雨季行動等專項執法行動7次,會同市水務局、轄區街道、水務集團等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24次,共出動檢查人員1658人次,執法檢查涉水單位681家次,開展行政約談127家次,行政檢查76宗,立案處罰35宗。以強有力的行政執法,護航美麗生態南山。
水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的展示意在增強我們的法律意識、環境意識,從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共同守護生態環境。
南山區水務局執法典型案例展示(第一期):
案例1 某建筑單位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水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與麗康路交叉口附近的某建設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建筑單位現場正在進行基坑和樁基礎施工作業,項目北側排水溝內有大量未經預處理設施(沉砂池)處理的污水(黃泥水),直接流入北側的市政排水管網(后經溯源核查,該黃泥水沿市政排水管網最終流入白芒麗水河入河箱涵,已造成危害后果),該建筑單位現場提供了《城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2月20日),對照《城市排水許可證》第3條“施工廢水及道路雨水經沉砂池預處理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網”的要求,顯示該建筑單位涉嫌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檢查當日,南山區水務局執法人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該建筑單位送達了《深圳市南山區水務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限期2日內,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水”。經復查,該建筑單位已按責改要求完成整改。涉案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的相關規定,被依法立案處罰。
(項目北側排水溝)
(該排水溝內的黃泥水經此口流入市政排水管網)
違法行為:
本案中,涉案單位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相應處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南山區水務局對涉案單位處以5萬元的罰款。
案例啟示:
排水問題,是環境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亂排放污水,會造成環境污染,因此,排水戶應嚴格履行按要求排放污水,的義務。南山區水務局提醒,排水戶應按要求排放污水,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忽視環境問題,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輕則行政處罰,嚴重違法排污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學習: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水。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2 某建筑公司在排水管網覆蓋地區,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與麗康路交叉口附近的某建設工程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某建筑公司正在進行基坑和主體施工作業,該項目位于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工人在項目西南側出入口沖洗地面產生的污水(黃泥水)未經預處理設施(沉砂池)處理,直接流入西南側大門口麗康路旁的雨水篦子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網。之后,南山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該建筑公司的上述行為進一步詢問并調查,確認了該建筑公司涉嫌存在在排水管網覆蓋地區,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行為。南山區水務局責令該建筑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1日內改正,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經復查,該建筑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涉案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的相關規定,被依法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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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本案中,涉案單位在排水管網覆蓋地區,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相應處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本案中,南山區水務局對涉案單位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確立全市的排水系統統一實行雨污分流排水體制。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有效減少污水對天然水體的污染等。南山區水務局提醒,污水排入天然水體的雨水管網,會造成水體環境污染,因此,排水戶應遵守雨污分流的要求,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共同維護水生態環境。
法條學習: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排水管網覆蓋區域未按照規定將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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